離婚者在教會舉行婚禮-研究報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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描述

中譯本序‧4
緒言:主教院札記‧6
工作小組主席言前‧9
工作小組處理方案撮要‧11
詞彙‧12

1:引言‧15
2:神學及禮儀問題‧24
3:社會處境‧32
4:教會及國家之法理處境‧35
5:普便教會處境‧42
6:邁向決策共識‧48
7:禱告及奉獻崇拜‧52
8:結論及相應建議‧56
9:建議撮要‧60

附件一: 執行守則初稿‧62
附件二: 1957年坎特伯里教牧會議議決‧69
附件三: 《婚姻及教會職務》選段‧71
附件四: 1976-96年婚姻統計數字‧86
附件五: 1985年主教院提交之手則初稿‧87

註釋‧90
工作小組成員名單‧93
呈獻資料者名單‧94
參考書目‧95

離婚者在前度配偶有生之年, 能否在教會舉行再婚? 自1970年代,英國聖公會以致力就上述問題尋求共識。1999年11月,主教院發表教導文件《婚姻》〈Marriage〉確定婚姻乃上帝恩賜,具有終身委身的特質。此外,該文件也包刮原則聲明,規定教會處理再婚的方法。 本討論文件乃由溫徹斯特主教〈Bishop of Wincgester〉統籌的工作小組所撰,進深探討此課題。討論文件務求促使教會內的牧養行動貫徹一致,並擬定不同方案,讓再婚儀式可在會舉行〈若方案獲教會通過〉,這些方案跟教會的公然意向相符。